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可見,調解案件當事人的簽字是調解生效的必要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八十四條規定,調解書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因故不能簽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為簽收。如果律師是由當事人指定收取的,調解書就發生法律效力,如果不是他們指定的,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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