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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法律英語的話,錄入和翻譯段落會加分。

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多因案件行為的定性結果令人關註。如果被害人是特殊體質,施加於加害人之後的某種輕微暴力行為,甚至是語言刺激,從而誘發原發病,導致死亡後果,應該判定為故意傷害(致死),過失致人死亡還是認定為意外?在司法實踐中,即使在同壹個法庭上,不同的辦案人員對案情實質上相同的此類案件也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在特殊的物理環境下,被害人、行為人的行為作為誘因之壹,與被害人死亡的後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但刑法上的因果關系並不必然導致犯罪人的承諾,至於是否允許刑事責任,還必須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主體因素,根據相關的刑事罪名對案件構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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