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義被視為“看得見的正義”,實際上是英美法系國家的壹種法律文化傳統和理念。這源於壹句眾所周知的法律格言:“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用最通俗的語言解釋,這句格言的意思是,案件不僅要得到正確公正的判決,而且要完全符合實體法的規定和精神,還應該讓人感受到判決過程的公平合理。換句話說,即使司法機構對壹個案件的判決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仍然是不夠的;為了使裁判的結論得到普遍認可,裁判必須保證裁判過程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所以所謂“看得見的正義”,本質上是指裁判過程的公正(相對於判決結果)和法律程序的正義(相對於實體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