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程序性法律文件和實質性法律文件的區別

程序性法律文件和實質性法律文件的區別

所謂程序性文書,是指特定主體依照法律的規定,針對訴訟活動中的程序性問題而制作的文書。如法院送達的傳票、舉證通知書、交納訴訟費通知書、律師提出的回避申請、偵查機關的拘留通知書、檢察院或法院的逮捕決定等。

所謂實體性文件,是指特定主體根據法律對實體性問題的規定而作出的文件。如法院判決、仲裁裁決、起訴書、訴狀等。

  • 上一篇:維護正義是法律的重要使命。司法實踐中,通常所說的“看得見的正義”是什麽?
  • 下一篇:法律是形式理性和經驗理性的混合體吧?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