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四條辦理行政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第五十二條公安機關進行詢問、辨認、檢查、勘驗、行政強制措施和其他調查取證工作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接報、立案、受理證據、收集信息、調解、送達文書可以由人民警察助理進行,但應當全程錄音錄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