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第壹百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必須查明:
(壹)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3)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