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國際法和國內法產生的方式不同。奧本海默的國際法認為“* * *協議是國際法的基礎”,國際法的形成過程是國家之間相互合作和鬥爭的過程,也是國家之間為了體現自己的意誌而相互協調的過程。換句話說,戰勝國和戰敗國可以在現有的禁止規範和違法行為承擔國家責任的習慣法基礎上,創造性地懲罰破壞世界和平的戰爭發動者,而國內法則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統壹立法產生對人民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基於這種不同的立法方法,在國內法中實行罪刑法定原則是非常自然的。
法律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8條,除非條約表示不同的意圖或另有決定,否則就條約生效之日前發生的任何行為或事實或不復存在的任何情況而言,條約的規定對當事方不具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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