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應當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