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股東大會審議關聯交易時,下列股東應當回避表決:
(壹)交易對手。關聯交易管理系統
(二)擁有交易對手的直接或間接控制權。
(三)受交易對手直接或間接控制。
(四)與交易對手受同壹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5)交易對手或其直接或間接控制人的近親屬;
(6)在交易對方任職,或在能夠直接或間接控制交易對方的法人單位或被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法人單位任職(適用於股東為自然人);
(7)因存在未完成的股權轉讓協議或其他約定,導致交易對方或其關聯方的表決權受到限制或影響;
(八)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