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董事義務:1。董事的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時,該董事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關心公司的經營活動。3.不得擔任其他類似商業公司的董事或經理。4.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七條* *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主持人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主席召集並主持會議。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董事提名壹名董事召集和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