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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跨省執行被執行人財產需要辦理(走)哪些手續?

法院跨省執行被執行人財產的,需要攜帶工作證和人民法院的正式證明,持有轄區高級人民法院的批準函,但財產保全、查封、調查、凍結等非懲戒措施不需要批準函。需要當地法院協助執行的,還需要攜帶協助執行書,當地法院應當協助執行。

最高法院關於委托執行工作的規定

第十二條執行法院異地執行案件,除異地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和查封、扣押、凍結等非懲戒性執行措施外,應當持有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的批準函。

異地執行時,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請求當地法院協助執行,當地法院應當積極配合,確保被執行人人身安全、執行設備和執行標的物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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