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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作業的六大禁令

法律分析:未經批準動火作業證,禁止動火作業;除非與生產系統可靠隔離,否則不允許動火作業;未經清洗和不合格更換不準動火;在周圍的可燃物質消除之前,不得進行動火作業;不按時做動火分析,不做動火;無消防措施的動火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和報告火災事故的義務。所有單位和成年人都有義務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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