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三條。本法所稱動物,是指人工飼養、捕捉的家畜、家禽和其他動物。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皮、毛、毛、臟器、脂肪、血液、精液、蛋、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診斷、治療、凈化和消除,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病死動物和患病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