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條。在屠宰、出售、運輸動物和出售、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檢疫申報後,應當及時指派官方獸醫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經檢疫合格的,發給檢疫證書和檢疫標誌。實施檢疫的官方獸醫應當在檢疫證明和檢疫標誌上簽名或者蓋章,並對檢疫結論負責。
動物養殖場、屠宰企業的獸醫或者動物防疫技術人員應當協助官方獸醫進行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