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24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名譽、才能、信用的社會評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自然人受到下列人格權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壹)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3)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權利。侵害公共利益、社會公德和其他人身利益,被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