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7條款”之所以得名,是因為它最早出現在美國關稅法1930的337條款中。此後,美國1988綜合關稅與競爭法對其進行了修改,使其更易於使用,並將其約束範圍擴大至半導體芯片的模板權。美國烏拉圭回合協議法案1995再次對其進行了修訂,使其符合WTO規則。“337條款”主要用於反對進口貿易中的不正當競爭,特別是保護美國知識產權人的權益,使其免受進口產品涉嫌侵權的侵害。
美國337條款是《美國海關稅法》1930條款337的簡稱,現編於《美國法典》19條款。“337條款”的前身是1922海關稅法第316條,是根據1930美國關稅法修訂後的第337條命名的。此後,美國貿易立法不斷修改和發展這壹條款。對確定現行337條款的實體結構和程序運作影響最大的是《美國法典》第28編第1988號綜合貿易和競爭法和《烏拉圭回合協定法》第1995號修正案。該條款已成為美國重要的貿易保護措施之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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