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戶外發布煙草廣告。
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和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的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用通知,不得含有煙草制品的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