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凍結由專用賬戶管理並移交給發行人的按照獨立擔保出具的保證金,但不得扣劃。存款賬戶內的款項喪失開立存款功能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劃措施。
發行人已履行對外支付義務的,經發行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解除對相應部分保證金的凍結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