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首付款違約金的分析依據是《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五條,該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約定壹方向對方支付首付款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但同時定金不能超過合同總金額的20%,所以這裏最高是20萬的20%,也就是4萬。根據《擔保法解釋》第121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百分之二十的,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加上本該歸還的6萬元,就是654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