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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的界定

法律分析:玩忽職守罪的認定,其實就是玩忽職守罪主體的認定。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1,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2.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3.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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