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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博和娛樂的法律劃分

法律分析:不以營利為目的,親屬打麻將、撲克等有財產輸贏的娛樂活動,不予處罰。親屬以外的人之間打麻將、打撲克等帶有少量財物的娛樂活動,參與人數不足十人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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