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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裏同意離職,然後找到了法律依據。我可以否認離職嗎?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短信也是壹種書面形式。不管妳是辭職還是和公司達成協議,我覺得這個信息是有法律約束力的。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如果用人單位已經有了辭退妳的想法,並且同意按照法律規定對妳進行補償,妳同意不同意都是徒勞的。再說換個單位換個環境不是更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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