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六條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4)年滿30周歲。第七條。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款、第五條第三款、第九條的限制。華僑可以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