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或者陷害,嚴重損害被害人人身、財產權利的,應予立案;
2、對加害人的報復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殺的,應立案;
3.報復陷害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予立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三(六)
報復陷害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進行報復陷害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
1,對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造成嚴重損害的;
3.導致精神失常或自殺;
3.手段惡劣,後果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