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堅持民族平等團結。
3.保護少數民族的人身自由
4.各民族平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
5.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壹百壹十五條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第三章第五節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