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低價傾銷的處罰是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壹條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
(壹)銷售生鮮商品;
(二)處理有效期屆滿的商品或其他積壓商品;
(3)季節性降價;
(四)因清償債務、轉產或者停業而降價銷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