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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邀請和承諾

我在學校學商法的時候,記得是這樣解釋的:

商業廣告是要約邀請;如果客戶下訂單,就是要約;商家發貨,就是承諾。此時,合同成立,客戶必須履行旅行合同義務。但有明確交易條件的商業廣告,視為要約而非要約邀請。換句話說,標有價格的商業廣告是商家的要約,如果顧客匯款訂購商品,就是承諾。合同成立時,商家必須以旅遊合同的義務交付貨物。

不知道我有沒有解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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