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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談判的法律基礎

法律主觀性:

集體協商的程序是:1,以書面形式提出集體協商的要求;2.談判者應在談判前做好準備;3.召開集體協商會議;4.集體談判結束了。協商成功的,按協商辦理;如果協商失敗,可以中止協商。中止期和下壹次談判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由雙方商定。

法律客觀性:

集體合同條款

第三十二條

集體協商任何壹方可以就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集體協商的要求。

壹方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的,另壹方應當自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予以書面答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舉行集體協商。

集體合同條款

第三十五條

當集體協商未能達成壹致或事先出現意外問題時,經雙方協商可中止協商。中止期和下壹次談判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由雙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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