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無照經營時,可以查封、扣押與無照經營有關的物品和其他財物,並有權查封無照經營場所,收繳有關證件和票據。對無照經營者,工商部門可沒收其非法所得、有關物品和財物,並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具體來說,以公司名義從事無照經營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以個人名義從事無照經營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以合夥企業名義從事無照經營的,處壹萬元以下罰款,以此類推。
請參照《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辦法》(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GB/鄭石/16/20030117/909471 .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