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二十五條貨運經營者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運輸的貨物,貨運經營者應當查驗相關手續。
第六十四條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