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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傳宅基地的地契(民國時期及以前)和解放初期還在法律上認可嗎?~!……

1949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土地國有。具體方式有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民國的地契,土地私有制,建國後廢止。當然,民國的地契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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