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對於融資融券,現行證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第141條規定:“證券公司代銷的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中的實際證券,不得為客戶進行證券出借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托買入證券時,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中的實際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新法將現行《證券法》中“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修改為“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符合國務院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同時刪除了現行《證券法》第141條。未來國務院將根據新規定制定融資融券的具體規定,並在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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