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七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報告當前財產情況和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壹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報或者謊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處以罰款、拘留,對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單位法定代表人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