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三十七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議案,除主任會議決定不公布的以外,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結束後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壹般不少於三十日。征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
第三十八條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收集整理分組審議的意見、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其他有關材料,分發給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根據需要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