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條* * *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間可以購買標的物,也可以拒絕購買。試用期間屆滿,買受人未表明是否購買標的物的,視為購買。試用買賣的買受人在試用期間支付部分價款或者出售、出租標的物或者就標的物設立擔保物權的,視為同意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