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58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根據性質不能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條件滿足時無效。
第159條
在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中,當事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不當阻止附條件成就的,視為附條件成就;不適當地促成條件成就者,視為條件失敗。
第160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有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終止期間屆滿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