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化學武器公約》主要禁止簽約國使用、生產、購買、儲存和轉讓各類化學武器,各締約國應在2007年4月29日前銷毀本國化學武器;拆除所有化學武器生產設施或將其轉用於其他目的;提供關於各自化學武庫、武器和設備以及銷毀計劃的詳細信息;確保化學物質如除草劑和鎮暴劑不被用於戰爭目的。該條約還規定由位於海牙的壹個機構進行定期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