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執法監督可分為事前監督、事中監督和事後監督。事前監督是指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實施執法之前,由監督主體實施的監督,如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執法工作計劃的預審、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的審批等。事前監管可以提前預防和避免違法現象的發生;事中監督是指監督主體在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過程中實施的監督。比如,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過程中存在的違法行為發出糾正通知書,監察機關對人民警察的執法活動進行現場監督。過程監督具有控制功能,以便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事後監督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執法活動結束後,對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等主體的監督。事後監督對執法後果進行監督,對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人進行糾正和補償,具有救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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