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及時為被告人或被害人聘請正式翻譯的原則。第二,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第三是法律援助的原則。
在刑事司法活動中,量刑時應當考慮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對其主觀惡性的影響,被害人為少數民族的,應當充分考慮與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相關的賠償請求。比如信仰宗教的少數民族遇難者家屬會提出合理要求,要求賠償將遇難者遺體拉回原籍安葬、天葬等費用。這就要求法官在處理涉及少數民族的案件時具備多元化的知識,以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