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人民法院關於量刑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三條被告人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被害人接受程度等因素,確定從寬處理的幅度。(1)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且被害人及其親屬諒解的,可以減少標準刑10% ~ 40%;(2)賠償被害人全部經濟損失的,基準刑可以減少5% ~ 30%;(3)賠償部分經濟損失的,可以相應減輕寬大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