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第三十條“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行業標準、檢疫管理辦法和檢疫對象,依法對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
第三十六條“從中國其他地方引進種用動物及其精液、胚胎、種蛋的,應當先向當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並經檢疫合格。”
第三十七條“人工捕捉的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野生動物,必須經捕捉地或者接收地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檢疫合格,方可出售和運輸。”
第三十八條第壹款:“經檢疫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具檢疫證明,並加蓋或者加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使用的驗訖標誌。”
第三十九條“動物憑檢疫證明出售、運輸和參加展覽、表演、比賽。動物產品憑檢疫證明和驗訖標誌出售和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