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三十二條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情或者生理狀況,可以對人進行檢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檢材。
犯罪嫌疑人拒絕檢查的,偵查人員認為必要時,可以強制檢查。
女性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生進行。
第壹百三十三條勘驗、檢查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