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聊天記錄可以作為證據。目前聊天記錄屬於電子數據,但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聊天記錄往往參照視聽資料進行處理,在我國的證據分類中屬於間接證據,不能單獨或直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因此,對於聊天記錄的處理,必須依據上訴的法律規定進行證據處理和適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壹十六條包括視聽資料、視頻資料。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存儲在電子媒體上的錄音錄像資料應當遵守電子數據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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