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報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