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二百零壹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調解書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