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規定,探視權可以縮短時間,法律沒有規定探視時間。具體時間可由雙方協商確定。探視權是指父母享有的與不在身邊的未成年子女接觸、了解、增加情感因素的權利或情感利益。婚姻法規定的探視權,是指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在離婚後對子女的探視權利,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在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的接觸、會見和交流的權利。《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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