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由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二條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