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2條規定,不當得利是指他人因沒有法律依據而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受益人返還的不當利益可以是原件、原件產生的孳息、原件的價款、使用原件獲得的利益或者其他利益。可以原物返還,也可以固定價格返還。具體返還的範圍和方式比較復雜,因受益人取得客體時的主觀心態和原客體的狀態而有所不同。
受益人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的,遭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受益人返還所取得的利益,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1,履行道德義務的報酬;
2.債務到期前的清算;
3、明知沒有支付和清償債務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依據而獲得不當利益,遭受損失的人有權要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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