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這是《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七條規定的。女職工懷孕期間,其工作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其工作時間。不能勝任原工作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輕其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工作。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壹般不得從事夜班工作;工作時間要安排壹定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