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規範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八條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書面責令停止建設;未停止施工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二)對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築物、構築物,依法下達限期拆除決定;(三)自行拆除的,不予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並處建設費用10%的罰款;(四)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